環境保護稅法正式開始實施
自18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正式開始實施。環境保護稅的開征標志著實行了30余年的排污費將退出歷史舞臺。
在前期,地稅部門根據環保部門提供的排污費基礎信息,對環境保護稅納稅人進行識別,已經建立了環境保護稅稅源數據庫,夯實新稅種開征基礎。
通過環境保護“費改稅”,有效發揮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企業多排污多納稅,少排污少納稅,不排污不納稅,促進企業節能減排意識,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對于納稅人而言,應關注環境保護稅的幾大稅制要素。環境保護稅的征稅范圍為《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納稅人是在我國領域和管轄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納稅地點為應稅污染物排放地。
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