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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古鎮口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濱海大道以南、映山紅路以

青島古鎮口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濱海大道以南、映山紅路以北、青草河以東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示
青島古鎮口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濱海大道以南、映山紅路以北、青草河以東地塊位于青島市西海岸新區的青島古鎮口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地塊總面積78303m2(約合117.454畝)。根據青島市黃島區自然資源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該調查地塊內共包含4個地塊區域,原土地利用分類為耕地,現規劃用途均為科研用地。
各地塊基本概況介紹如下:
(1)青島軍民融合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地塊,地塊東側區域2014年前為農林用地,2014年開始建設青島軍工產業大廈;西側區域為2019年前為農林用地,2019年開始建設青島軍民融合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規劃用途為科研用地,地塊現狀為按規劃用途動工建設。
(2)超常環境系動力學與先進動力裝備技術研發中心項目地塊2010年前為農田,2010年至2017年為飯店,2017年至今為農林用地,規劃用途為科研用地,地塊現狀為閑置,尚未動土建設。
(3)青島古鎮口人才培訓管理有限公司地塊、“兩機”專項基礎研究條件建設項目地塊原為農林用地,規劃用途為科研用地,地塊現狀為閑置,尚未動土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規定,青島古鎮口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濱海大道以南、映山紅路以北、青草河以東地塊應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因此青島市黃島區自然資源局委托我單位實施該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項目組接委托后,我單位立即成立項目組,制定調查工作方案開展調查工作,主要通過資料收集分析、現場踏勘、人員訪談等方式開展調查工作。
項目組成員于2020年8月26日-8月28日、9月12日進行現場踏勘,對地塊的整體現狀進行了實地踏勘并記錄;同時對青島市黃島區自然資源局、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西海岸新區分局、濱海街道辦事處、濱海國土資源所、青島古鎮口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管理委員會、地塊所屬村委會、地塊現使用權人和周邊居民等進行了人員訪談,了解該地塊的現狀以及地塊歷史使用狀況等;2020年8月29日至8月31日,在前期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的基礎上對地塊內的污染源和地塊外可能存在的污染源進行識別。
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論主要如下:
1、地塊污染物識別
(1)特征污染物
根據資料收集分析、現場踏勘、人員訪談等工作成果,并對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的關聯性進行了分析印證。調查結果顯示該地塊歷史上人類活動主要為耕種、餐飲。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使用、存儲等生產經營行為,不存在對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影響的特征污染物。
本次調查采用資料收集分析、現場踏勘、人員訪談等工作方式對相鄰(周邊)地塊的現狀及歷史開展了調查。地塊周邊主要為住宅用地、閑置地、河流、在建工地。相鄰(周邊)地塊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使用、存儲等生產經營行為,不存在對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影響的特征污染物。
經現場踏勘并結合人員訪談,地塊內及相鄰地塊未發現堆存化學品、危險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地塊內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痕跡。
地塊內及相鄰(周邊)地塊歷史上及現狀均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特征污染物。
2、污染物遷移途徑
根據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地塊及相鄰地塊內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特征污染物,不會對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3、不確定性分析
本報告根據實際踏勘、人員訪談、資料收集分析結果,以科學理論為依據,通過對目前所掌握的調查資料的判別和分析,并結合地塊條件、歷史資料等多因素、地塊調查工作的開展,不確定性分析如下:
本次調查結合現場踏勘、人員訪談及資料收集分析結果,以科學理論為依據,對目前所掌握的調查資料進行判別和分析。同時通過分析地塊條件、歷史資料等多因素,綜合分析調查地塊內部及周邊、過去及現在可能存在的污染情況,不確定性較小。
5、總體結論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相關要求,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結束;若第一階段場地環境調查表明場地內或周圍區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以及由于資料缺失等原因造成無法排除場地內外存在污染源時,作為潛在污染場地進行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程度)和空間分布。
調查總體結論:經第一階段調查后,項目組認為青島古鎮口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濱海大道以南、青草河以西地塊當前和歷史情況均無可能存在的污染源,滿足當前土地利用規劃的安全利用要求,無需進入第二階段采樣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即可結束。
6、建議
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滯后性,且部分地塊在本次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之后至土地再開發利用前仍有一定的閑置時間,存在外來污染的可能。因此,建議土地使用權人加強地塊監管保護,嚴控地塊外固廢、棄土等進入地塊造成土壤污染。在后續的開發利用過程中,各責任單位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控,不能使用受污染的土壤進行回填,避免造成土壤污染;如發現土壤存在污染痕跡、異味等異常情況,應立即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地塊受污染狀況。